吴安心律师亲办案例
八步咨询法: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1011
民事案件法律咨询的8个步聚

——以一起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咨询流程为例

吴安心

【八步咨询法】

一、咨询人陈述了解的案件情况。

二、咨询人补充陈述。

三、律师就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咨询人提问,由咨询人回答。

四、律师审核分析咨询人的诉讼材料或者了解证据线索。

五、律师就是否需要收集证据提出意见。

六、律师审核分析了解到的证据材料,归纳要件事实。

七、律师固定咨询人的问题或者帮助咨询人归纳诉讼请求。

八、律师提出单方咨询意见。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多数缘于“虚假承诺”。除了少数纪律缺失的律师刻意以虚假承诺招揽业务之外,大多数委托人对律师“虚假承诺”的指责不成立。有人问,一方面委托人认为律师为了收费,在接案时夸海口许结果,涉嫌“虚假承诺”,投诉律师;另一方面律师认为委托人“虚假承诺”的指责不成立,委托人无理取闹。两相纠纷不断。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如对法律咨询的业务流程进行解析,不难发现,“虚假承诺”大多缘于方法的漏洞。可以说,不规范的业务流程是“虚假承诺”的源头。我认真学习了全国律协的培训教材《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册)关于法律咨询的内容,感到该教材没有对法律咨询的方法问题深入讲解。因此,我试图通过对一起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咨询流程的解析,对法律咨询的方法进行探讨。期待有识之士深入研究。

【案情简介】

20111114日,赵某雇用的司机钱某驾驶鄂F18066号货车在汉十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故障车被牵引停放在316国道与土关垭村3组黄龙沟通村公路十字交叉路口40米处等待施救。该十字交叉路口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即无交通标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交警指挥。

15日,赵某指派司机孙某驾驶鄂FA5939号货车前来将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拖回某市,孙某将牵引车停放在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连接杆硬连接故障车。

中午1250分,正在连接过程中,李某、周某夫妇之子吴二没按规定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自己所有的鄂CLA720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黄龙沟通村公路直行上316国道,与郑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鄂FBD711号货车相撞。吴二驾驶的摩托车在郑某右边道路上行驶。造成吴二经土关垭填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郑某将吴二送到土关垭卫生院抢救,支付抢救费381.5元,在吴二死亡后支付原告李某、周某赔偿款20000元。

1128日,某市交警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死者吴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郑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在交叉路口50米内不得停车的法律规定,三人的同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郑某驾驶的鄂FBD711号货车登记在郑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长安保险;孙某驾驶的鄂FA5939号货车登记在赵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钱某驾驶的鄂F18066号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赵某,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华安保险。

李某、周某夫妇育有二子:长子吴大,次子吴二。死者吴二生前户籍所在地土关垭镇土关垭村3组,于20105月到土关垭镇集镇长岭大道82号居住,平日在集镇移民安置点从事建筑工作。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61周岁,有肢体残疾;周某59周岁,有智力障碍,系农村低保对象。

【法律咨询流程详解】

1、赵某与我约定第一次面谈时间:

经过多次电话咨询,赵某与我均认为在电话里说不清楚案情,双方约定于2011121日到律所面谈。我嘱其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

2、见面后,赵某对案发经过进行第一轮陈述。我归纳如下:

120111114日,赵某雇用的司机钱某驾驶货车在汉十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故障车后被牵引停放在316国道与土关垭村3组黄龙沟通村公路交叉路口不远处等待拖回某市。

215日,赵某指派司机孙某驾驶货车前来将故障车拖回某市,孙某将牵引车停放在故障车前,帮修理工用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

3)中午,两车在连接过程中,吴二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黄龙沟通村公路直行上316国道,与由郑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吴二经土关垭填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坏了。摩托车是吴二的。

4)事故发生后,郑某将吴二送到土关垭卫生院抢救,支付抢救费,在吴二死亡后,赵某支付赔偿款30000元,郑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

5)某市交警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

6)郑某驾驶的货车保险是全的;孙某驾驶的货车保险也是全的;钱某驾驶的货车保险也是全的。

7)李某、周某、吴二是农村居民,李某、周某育有二子二女,吴二是李某、周某之子,从事泥瓦工。

3、赵某第一轮陈述结束后,我要求赵某补充陈述,直到无话可说。

于是,赵某开始了她的第二轮陈述。我归纳如下:

1)吴二无证驾驶摩托车。我对交警划的同等责任不服,我认为吴二无证驾驶,应付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

2)事发后,我方准备让孙某、钱某将我方的2台货车从事故现场开走。但是,围观人员不放孙某车走,交警来后将孙某的车扣了。我方仅将钱某的车从事故现场拖走;

3)我方在交警队交了30000元赔偿款后,交警将孙某的车放行了;

4)某市交警就孙某的车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请示了上级,上级认为:孙某的车停在路口影响了吴二的行车视线,应负同等责任;钱某的车离事故现场较远,对吴二无影响,不负事故责任。

【小结1】:

限于诉讼业务的专业性,当事人不懂什么是诉讼案件的原因事实,什么是要件事实,陈述案情,往往事无巨细,陈谷子乱麻,一股脑地说出来。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区分案件原因事实、要件事实的能力。但,律师作上述区分的根据,最初也来源于当事人陈述。因此,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有关情况时,尽量不要打断当事人的谈话,当事人陈述的信息越多,对律师的区分越为有利。咨询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补充陈述。律师应当鼓励当事人多次补充陈述,至到无话可说。从以上内容来看,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一、第二个步聚:

一、咨询人陈述了解的案件情况。

二、咨询人补充陈述。

4、经过分析,赵某没有把案件的要件事实讲清楚。我就要件事实向赵某提问。

1)问:事发路口是不是交叉路口?

答:是十字交叉路口。

2)问:该路口是否有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控制,是否有交警指挥交通?

答:没交警,没信号灯。没有注意地面有没有交通标线,地面有没有交通标线不清楚。

3)问:吴二骑摩托车在郑某的哪边道路行驶?是左边,还是右边?

赵某经过双手比划、仔细思考后回答:在右边。

我释明:这个问题可能对判定郑某的责任起关键作用。如该路口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即无交通标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交警指挥。事发时,吴二在郑某右边道路上行驶。则郑某对吴二负让行义务,吴二有先行权。郑某未让吴二先行的,郑某可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问:钱某的车、孙某的车各长多少米?

答:不清楚,要问司机。

我释明:行车证上有车辆长度,可以证明。

5)问:孙某的车占用路口路面几米?

答:占道了,但不知道是几米。

6)问:连接两车的硬连接有多长?

答:要问司机钱某、孙某才知道。

我释明:交叉路口50米以内不得停车。两车的长度、占道距离、硬连接的长度等三个问题对研判两车连接后是否仍在交叉路口50米以内?对研判两车是否均有过错?可能有关键作用。

7)问:李某、周某、吴二是在农村生活的居民,有什么证据?

答:没有证据,听人说的。

我释明:李某、周某、吴二是在农村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对李某扶养费、吴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能有决定作用。

8)问:李某、周某有二子二女,有什么证据?

答:没有证据,听人说的。

我释明:李某、周某生育子女人数,对李某扶养费的计算可能有决定作用。

9)问:吴二从事泥瓦工,有什么证据?

答:没有证据,听人说的。

我释明:吴二以什么职业为生?对吴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能有决定作用。

10)问:吴二戴摩托车头盔没有?

答:戴了。

我释明:该问题可能对判定吴二的责任大小有一定的作用。如事发时吴二未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的,吴二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钱某、孙某、郑某的赔偿责任。

11)问:郑某的车速快不快?

答:不快。

我释明:该问题可能对研判郑某责任大小有一定的作用。如事发时郑某车速过快,可以减轻钱某、孙某、郑某的赔偿责任。

12)问:孙某、钱某驾驶的货车是否有商业险?

答:不知道什么叫商业险。反正保险都买了。

13)问:保单带来没有?

答:孙某车的保单交给交警了。钱某车的保单在家中,一时还不知道放在哪里,要回家找。

我释明:如你的两台车都有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如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能够全部从第三者险限额内得到赔偿的,就相当于保险公司替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了。如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只有部分能够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得赔偿的,差额部分你仍需赔偿。

14)问:你陈述已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有对方收据没有?收据带来没有?

答:钱交给交警队某队长了,没有收据。

【小结2】:

律师提问应当严格围绕案件的要件事实展开。从问答过程来看,咨询人对律师提问,能够准确、完整、肯定作出回答的非常少。而上述问题,涉及案件要件事实,对定案起决定作用。一般来说,经过律师提问与释明,咨询人大多情绪受挫。一些初次涉诉的咨询人,在接触律师前简单地认为“有理走遍天下”,现经律师的提问和释明,“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心会不同程度地动摇,开始有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需求。更有甚者,一些争议标的较小案件的咨询人,经历律师的上述提问与释明后,充分认识到打官司的难度,理性思考自身纠纷是否值得诉讼?最终选择放弃权利或者通过诉讼外调解解决纠纷。综上,我认为,律师提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把握案件要件事实的能力。案件事实和法律风险在律师的提问中逐渐明晰起来。综上,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三个步聚:

三、律师就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咨询人提问,由咨询人回答。

5、通过提问,我对赵某陈述的案情和赵某持有的诉讼材料有了大致的了解。但赵某持有的诉讼材料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是否能够证明全案要件事实?是否有:赵某认为某项证据与案件无关,没有收集,但律师认为该项证据与要件事实相关,需要收集?这些赵某没有及时收集的证据现在何处,有何线索?这些赵某没有收集的证据现在是否还有继续收集的可能?我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对赵某持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分析后,才能作出研判。于是,我要求赵某把带来的诉讼材料交我研判。

1)问:你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给我看看。

赵某立即从包里拿出某市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1]2010

交通事故时间:201111151250分。天气:雨。

交通事故地点:316国道1550公里加600米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吴二,男, 日出生,汉族,住 镇土 组,身份证号: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CLA720号豪爵牌HJ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吴二本人所有,死亡。

2、郑某,男,年 日出生,汉族,住 镇土 组,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 ,驾驶鄂FBD711号十通STQ108XXY2型重型厢式货车系郑某本人所有。

3、孙某,男,年 日出生,汉族,住 镇土 组,身份证号: ,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 ,驾驶鄂FA5939号东风EQ5290CCQW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 居委会 所有。

事故现场位于316国道1550公里加600米路段,该路段为不规则十字交叉路口,东往谷城方向,西往浪河镇方向,南往土关垭镇土关垭村3组(通村公路)方向,北往土关垭镇长岭大道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属变动现场,道路全宽12米,316国道划有标线。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11151250分,吴二驾驶鄂CLA720号豪爵牌HJ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土关垭村三组通村公路直行上316国道时,撞上郑某所驾驶的鄂FBD711号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时郑某驾驶鄂FBD711号重型厢式货车正在超越孙某所驾停在土关垭村三组通村公路与316国道交汇路口的鄂FA59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上,造成吴二受伤经土关垭填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吴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径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郑某驾驶机动车行径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吴二、郑某、孙某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此事故,吴二、郑某、孙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吴二、郑某、孙某的同等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吴二、郑某、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某某 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0111128

该事故认定书有如下疑点:

一、赵某陈述的以下事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反映:20111115日,孙某驾驶鄂FA5939号货车停放在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车前,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正在连接的过程中,吴二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黄龙沟通村公路直行上316国道,与由郑某驾驶的货车相撞。

二、以下事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反映:该路口是否有交通标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是否有交警指挥?于是,我继续提问:

2)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孙某驾车牵引钱某故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你解释下是怎么回事。

答:事发后,我怕承担赔偿责任,准备让孙某、钱某将我的两台货车都从事故现场开走。但是,围观的人不放孙某车走,交警来后,就将孙某车扣了。我仅将钱某车从事故现场拖走了。后来,我向交警了解情况,某市交警说,他们就孙某车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请示了上级,上级认为:孙某车停在路口影响了吴二的行车视线,应负责任;钱某车离事故现场较远,对吴二无影响,不负事故责任。我估计,可能是交警认为钱某车不应负事故责任,所以没有将拖车经过写在事故认定书中。

我释明: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机动车投保有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三者险的公司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不足部分进行赔偿。多一台事故车,就多一份保险赔偿款,可能减轻你的赔偿责任。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认定孙某驾驶的鄂FA5939号货车为事故车辆,就意味着你方只有一份保险赔偿款,如能认定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也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就意味意着你方有两份保险赔偿款,可能减轻你方的赔偿责任。

答:我不懂法律,原来还以为少一台车,少负一部分赔偿责任呢。当时,我还急着要把钱某车从现场拖走,早知道是这样,我当时就不该把钱某车从现场拖走,应该要求交警把钱某、孙某两台车都作为事故车。

3)问:现在说这些都晚了。我问你,交警在勘查现场时,是否有钱某车的现场照片,是否询问了钱某?

答:我不清楚交警是否有钱某车的现场照片。交警是否询问了钱某,我要打电话问钱某。

4)问:你立即打电话问钱某、孙某两人:交警是询问了两人?还是询问了钱某一人?是否向交警讲述了停车、拖车的经过?

赵某立即给钱某、孙某两人打电话。

答:交警询问了两人。两人向交警讲述了停车、拖车经过。交警做的有笔录,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5)问:你的陈述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差异,我认为本案有可能需要从四个方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勘查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研判该地是否符合城镇标准?

第二,勘查现场:事发交叉路口是否三无路口?

第三,到某市交警队阅卷:事发时,孙某驾驶的鄂FA5939号货车是否停放在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

第四,向某交警队长索要30000元赔偿款收据。

答:吴律师,能不能请你快点调查收集证据?

我释明:向某交警长索要30000元赔偿款收据是一定要做的。但其他收集证据的工作,如是否勘查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是否勘查事发现场、是否到交警队阅卷等,就不一定非做不可。如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是否调查收集证据?要视原告的诉状和证据材料来定:

一、如原告起诉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者吴二的死亡赔偿金,则我方无须勘查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

二、本案交通事故认书认定各方负同等责任,与你陈述的案发经过不符。从你的陈述来看,郑某应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原告不利。如原告已勘查过本案交通事故案发交叉路口,认为该路口为三无路口,死者吴二在郑某右边道路行驶,死者吴二有先行权,郑某负让行义务,郑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我方无须勘查案发交叉路口了;

二、如原告已到某市交警队阅卷:事发时,孙某驾驶鄂FA5939号货车停放在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原告在起诉状中将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驾驶人钱某、鄂F18066号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被告,则我方无须到某市交警队阅卷了。

答:吴律师,你说的这些,这么复杂,对我方有利,死者一方很穷,可能做不到,你还是尽快调查收集这些证据吧!

6)问:律师要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先行办理委托手续,交律师费。

答:律师费是多少?

7)问:律师按诉讼阶段收费,一阶段一收。交通事故案件属于常见、多发案件,收费水平在律师业务中是比较低的,现在约定俗成不按标的比例收费,一般由双方约定一个包干费用。如果委托我办理这个案件,收费是1万元,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另计。

答:我们想现在就委托你。

8)问:你方是被告,现在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呢,不用急,等收到法院传票了,再委托不迟。

答:某交警队长已对我说了,死者吴二的父母已到法院立案了,法院传票肯定会来的,过不了几天就到。

9)问:那就办委托手续吧。

我和赵某办理了委托手续。还没安排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我就接到赵某电话。赵某说,某法院的法官要来向她送传票,她不愿意法官将传票送到家中,问我能不能让法官把传票送到律所?我说,完全可以。然后,赵某将办案法官的电话告诉了我。我立即电话联系法官,与法官约定了在律所签收传票的日期。我在签收传票时将原告李某、周某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复印。通过分析原告诉讼材料,我发现以下疑点:

一、民事起诉状的疑点:

原告没有将鄂F18066号货车的驾驶人钱某、该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华安保险列为被告。

结合赵某陈述,我初步研判:

(一)如将鄂F18066号货车的驾驶人钱某、该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华安保险列为被告,则原告方的获赔能力增加,对原告最终足额得到赔偿十分有利;

(二)原告漏列被告的,可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可能没到交警队查阅交通违法行政案件的卷宗,对案发经过了解不全面;

(三)原告可能仅凭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案发经过直接起诉,因此漏列了被告鄂F18066号货车的驾驶人钱某、华安保险。

二、证据材料的疑点:

(一)吴二为农村户籍居民。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派出所、土关垭镇人民政府证明:吴二常住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

(二)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镇人民政府证明:吴二平日在集镇移民安置点从事建筑工作;

(三)土关垭村民委员会证明:周某为高度智障人。

经分析上述证据材料,我认为:

第一,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派出所、土关垭镇人民政府证明:吴二常住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委托人要有反证才能推翻该份证据,但该份证据上的证明人分别为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派出所、土关垭镇人民政府,上述三证明人涵盖了委托人可能收集调查反证的渠道,委托人可能已经无法调查收集反证。因此,委托人可以通过实地勘踏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研判该地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的城镇标准,以实地勘踏的结果来研判吴二是否为生活在城镇的居民,正确认定吴二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二,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镇人民政府证明:吴二平日在集镇移民安置点从事建筑工作。吴二生前职业是计算误工费的根据。在本案中,吴二已死亡,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里不含误工费,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三,土关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周某为高度智障人。土关垭村民委员会无判断原告张某智力程度的资格,该份证据没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委托人陈述、补充陈述,律师提问,律师审核分析委托人掌握的诉讼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上述四个阶段的咨询,我向委托人提出:如要减责,本案至少要从四个方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实地勘查本次交通事故的案发现场:事发交叉路口是否三无路口?

第二,到某市交警队阅卷:事发时,孙某驾驶的鄂FA5939号货车是否停放在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

第三,实地勘查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研判该地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的城镇标准?

第四,向某交警队长索要30000元赔偿款收据。

【小结3】:

通过审核分析委托人掌握的诉讼材料和证据线索,律师发现委托人陈述的案发经过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案发经过有较大差异,而且该差异属于要件事实差异,对定案有重要影响。如委托人陈述的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能够减轻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对委托人有利。因此,我提出,应当从上述四个方面调查收集证据。从以上内容来看,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四、第五个步聚:

四、律师审核分析咨询人的诉讼材料或者了解证据线索。

五、律师就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意见。

6、我进了如下调查收集证据活动:

1)我和委托人走访了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

2)我和委托人勘查了本次交通事故的案发现场;

3)我和委托人向某交警某队长索要30000元赔偿款收条;

4)我和委托人到某交警队查阅本案交通事故行政违法案件的全案卷宗材料;

5)申请法官调取了交警队的本案交通事故行政违法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

上述调查收集证据活动取得了如下结果:

1)土关垭镇某大道某号符合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城镇标准。我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死者吴二的死亡赔偿金可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方提供的死者吴二生前常住地证明,证明人分别为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土关垭派出所、土关垭镇人民政府,上述三证明人涵盖了委托人可能收集调查反证的渠道,委托人可能已经无法调查收集反证。委托人同意了我的分析,放弃了调查收集反证的努力;

2)事发现场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

3)法院依委托人申请调取的交通事故行政违法案件卷宗材料证明:事发时,孙某驾驶鄂FA5939号货车停放在钱某驾驶的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上述卷宗材料证明的事实与委托人陈述相互印证。

4)向某交警队长了解到,赵某支付的30000元赔偿款仍在某交警队保管,因终审判决未下来,某交警队没有把该款支付给原告李某、周某。

7、促成本案的办案法官依职权勘查了本次交通事故的案发现场。

8、委托人向我提供了故障机动车鄂F18066的交强险保单。

9、我与委托人电话约定会谈时间,对我方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拟证:

第一,遗漏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故障机动车鄂F18066

第二,事发路口为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控制的“三无”路口。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拟证:孙某驾驶的鄂FA5939正在事故地点用硬连接杆连接钱某驾驶的故障机动车鄂F18066

3)故障车行驶证、驾驶证拟证:

第一,故障机动车鄂F18066总长度为11950mm,约合12米;

第二,故障机动车驾驶人:万明华。

4)故障机动车鄂F18066的交强险保单拟证:鄂F18066车的保险人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5)郑某询问笔录拟证:本次交通事故案发时,事故路口右侧停了不止一台货车。

6)钱某询问笔录拟证:

第一,本次交通事故案发时,事故路口停了两台货车,其中一台是鄂FA5939

第二,鄂FA5939前轮占了事发路口一点路面。

7)万明华询问笔录拟证:

第一,本次交通事故案发时,事故路口停了两台货车,其中一台是鄂F18066;该车实际车主为委托人。

第二,鄂F18066距事发路口有三十四米远。

第三,鄂FA5939前轮在路口上。

8)证人吴大询问笔录拟证:原告李某、周某为生活在农村的居民。

9)证人陈某询问笔录拟证:

第一,李某、周某为生活在农村的居民;

第二,死者吴二没有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戴的是施筑工地上的施工安全帽。

10)证人陈某询问笔录拟证:鄂FA5939货车占了事发路口几米的位置。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拟证:郑某驾驶的鄂FBD711货车制动不合格。

12)鄂F18066号货车交强险保单拟证:该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赵某,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华安保险。

10、然后,我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

1)李某、周某户口本: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第二,关联性有异议。拟证:李某、周某有婚姻关系,有互为扶养的义务。事发时,李某年龄已超过退出生产劳动的年龄60周岁,但周某未达到60周岁,周某对李某有扶养义务;

2)鄂FA5939机动车行驶证: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第二,关联性有异议。拟证:鄂FA5939长度约合12米;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第二,关联性有异议。拟证:第一,遗漏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故障机动车鄂F18066。第二,遗漏了故障机动车鄂F18066的驾驶人钱某。

4)原告李某残疾人证:第一,真实性无异议。第二,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拟证:发证机关不是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能证明李某丧失劳动能力。

5)原告周某低保证:第一,真实性无异议。第二,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拟证:只能证明周某生活困难不宽裕,不能证明周某无其他生活来源。相反,农村低保是农村困难居民的生活来源之一,该份证据恰好反证周某有其他生活来源。

6)土关垭村民委员会关于杨桂连高度智障人的证明:第一,真实性无异议。第二,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拟证:土关垭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不能证明周某为高度智障人。

7)鄂FBD711号货车交强险保单:该车登记在郑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长安保险。无异议。

8)鄂FA5939号货车交强险保单:该车登记在赵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无异议。

11、我通对分析原、被告双方现有证据材料,归纳要件事实:

20111114日,赵某雇用的司机钱某驾驶鄂F18066号货车在汉十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故障车被牵引停放在316国道与土关垭村3组黄龙沟通村公路交汇路口40米处等待施救。该路口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即无交通标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交警指挥。

15日,赵某指派司机孙某驾驶鄂FA5939号货车前来将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拖回某市,孙某将牵引车停放在故障车鄂F18066号货车前,车头占用黄龙沟通村公路路口路面5.6米,帮修理工用2米多长的硬连接杆连接故障车。

中午1250分,正在连接过程中,死者吴二(原告李某、周某夫妇之子)没按规定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自己所有的鄂CLA720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黄龙沟通村公路直行上316国道,与郑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鄂FBD711号货车相撞。死者吴二驾驶的摩托车在郑某右边道路上行驶。造成吴二经土关垭填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郑某将吴二送到土关垭卫生院抢救,支付抢救费381.5元,在吴二死亡后支付李某、周某赔偿款20000元。

1128日,某市交警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死者吴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郑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在交叉路口50米内不得停车的法律规定,三人的同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郑某驾驶的鄂FBD711号货车登记在郑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长安保险;孙某驾驶的鄂FA5939号货车登记在赵某名下,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钱某驾驶的鄂F18066号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赵某,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华安保险。

原告李某、周某夫妇育有二子:长子冯某,次子死者吴二。死者吴二生前户籍所在地土关垭镇土关垭村3组,于20105月到土关垭镇集镇长岭大道82号居住。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61周岁,有肢体残疾;周某59周岁,是否有智力障碍,从李某、周某目前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明周某智力障碍的证据不足,需双方举证完毕后补充分析认定。

12、我归纳上述要件事实后,征求委托人意见。

1)问:你对我归纳的这些关键事实是否有补充?

答:我不懂法律,说不上来。

2)问:那么,你认为我归纳的这些事实有没有你认为不对的地方

答:没有。

【小结4】:

律师对要件事实的归纳,要以对各方现有证据的审核分析为依据。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委托人一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是不全面的,不是全案证据材料。律师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归纳的要件事实也只能是部分要件事实,是不全面的。全案要件事实仍需举证完毕后补充归纳。从以上过程来看,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六个步聚:

六、律师审核分析了解到的证据材料,归纳要件事实。

13、我向赵某确认上述要件事实后:

问:你需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答:我已在交警队已交了30000元,还要赔多少钱?

【小结5】:

有些案件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律师归纳要件事实后,有些委托人不知道具体有哪些权利,哪些利益,往往笼统地要求律师提出对自已有利的解决方案。有些委托人虽然自己也能提出一些合法的诉求,但不全面,有遗漏。有些委托人由于不懂法律,提出来的诉求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与法律相悖,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对诉讼请求进行提炼、归纳,并予以固定,提高咨询结果的确定性,准确性。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关心赔偿金额是多少,因此,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相对单一,无须律师帮助当事人提炼、归纳。从以上过程来看,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七个步聚:

七、律师固定咨询人的问题或者帮助咨询人归纳问题。

14、我结合原告民事起诉状和现有证据材料,对全案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减责诉讼方案:

一、按原告起诉状,则原告损失为:

(一)死亡赔偿金

1、从现有证据看,吴二在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前居住在土关垭镇长岭大道82号达1年半之久,为生活在城镇的居民;

2、二原告起诉的死者吴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6058元×20年=321160元。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丧葬费

二原告起诉的死者吴二丧葬费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年)28092元计算的,符合有关规定:在岗职工平均工(年)28092元÷12个月=14046元。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湖北法院惯例,交通事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30000元,由法院酌情支持。湖北法院没有文件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公式。二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该项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1、二原告提出的被扶养人(系二原告本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23294.5元;

2、从二原告提供的现有3份证据来看,法院可能会认定原告是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二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4091元×(19年+20年)÷2人=79774.5元。法院可能不支持二原告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3294.5元的诉讼请求。

(五)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

二原告请求支付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480元。但二原告暂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参与处理死者吴二丧事的亲属姓名、职业;如果二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上述证据,该项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六)关于摩托车损失费

二原告请求支付摩托车损失费6000元。但二原告暂时没有提供摩托车受损的证据:丹江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者购车发票等。如果二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上述证据,该项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七)关于交通费及生活费

二原告请求支付交通费及生活费2000元。但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存在如下问题:

1、二原告提出的交通费,由法院根据二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酌情支持。法院没有文件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公式。

2、二原告提出的生活费,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二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

(八)二原告损失小结

1、本案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可能为:

1)丧葬费14046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79774.5元。

3)死亡赔偿金321160元。

4)摩托车损失费暂定6000

5)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暂定480元。

6)处理丧事交通费暂定2000元。

以上物质损害赔偿金暂定:423460.5元。

2、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暂定10000元。

二、按原告诉状,赵某可能赔偿金额:

(一)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33460.5-222000元)÷370486.83元;

(二)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23460.5-222000元)÷3+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7153.5元;

三、按减责方案,赵某可能赔偿金额:

(一)原告起诉状漏列鄂F18066号货车的驾驶人钱某、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华安保险列为被告,应申请追加钱某、华安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从本案的交通违法行政案件卷宗来看:死者吴二没按规定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死者吴二有先行权,郑某负让行义务。郑某车辆制动不合格。郑某过错明显大于钱某、孙某、死者吴二,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

(三)鄂FA5939货车、鄂F18066货车的所有人均为赵某,两车的驾驶人孙某、钱某同为赵某雇员,两车均有交强险。郑某的鄂FBD711货车有交强险;

(四)按减责诉讼方案追加钱某、华安保险公司为被告后,本案的诉讼结构发生变化,多了一名赔偿义务人华安保险公司(孙某、钱某同为赵某雇员,责任由赵某承担),则:

1、钱某、孙某、吴二、郑某负同等责任的:

1)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33460.5-332000元)÷4×250730.25元;

2)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23460.5-332000元)÷4×2+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5730.25元。

2、死者吴二有先行权,郑某负让行义务。郑某车辆制动不合格。死者吴二没按规定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如郑某负主要责任,钱某、孙某、吴二负次要责任的:

1)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33460.5-332000元)×10%×220292.1元;

2)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计入交强险限额内,则:(423460.5-332000元)×10%×2+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8292.1元。

【小结6】:

由于案件没有开庭,也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律师没有全面掌握双方证据,因此,咨询意见是片面的。从以上过程来看,可以归纳出法律咨询的第八个步聚:

八、律师提出单方咨询意见。

【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如主张郑某负主要责任,可能改变民事案件性质,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经多方权衡,赵某决定按如下减责方案抗辩:申请追加钱某、华安保险为本案被告。主张吴二负主要责任(70%),郑某(15%)、钱某(5%)、孙某(10%)负次要责任。赵某对钱某、孙某的赔偿金额负连带责任。赵某向法庭提交了收集的证据材料。

诉讼中,代理人促成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勘查了案发现场,一审法院裁定追加钱某、华安保险为被告。

一审判决如下:

一、长安保险、人民财险、华安保险各自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周某夫妇因吴二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110666.7(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郑某赔偿李某、周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22495.13[421980.5元-332000元)÷4],扣除郑某已支付的20000元,应再支付2495.13元,该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赵某赔偿李某、周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44990.5元,该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某物流公司(钱某驾驶的鄂F18066号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对赵某的赔偿数额承担22495.12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李某、周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某申请追加钱某、华安保险为本案被告的主张。没有支持赵某主张吴二负主要责任(70%),郑某(15%)、钱某(5%)、孙某(10%)负次要责任的抗辩请求,按同等责任判决赵某赔偿44990.5元。一审判决结果与律师咨询意见相比,差距不大。赵某决定服判息诉。

【二审裁定结果】


20121025日,我接到一审法官电话:华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华安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立即约见赵某,转达了一审法官来电。

我提出咨询意见:

一、华安保险是赵某申请追加的当事人,赵某追加目的就是让华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666.7元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赵某赔偿责任。一审中,赵某在这一问题上得到法院支持。现华安保险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华安保险上诉成功,在一审认定的同等责任下,赵某将承担66660[421980.5元-222000元)÷3]的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一审判遗漏了吴二没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事实,戴的是建筑施工安全帽。该事实有原审证人证言证明。

吴二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扩大了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大于钱某、孙某,因此,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比例。

(二)一审判决遗漏了事发路口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即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控制。吴二在郑某右边道路行驶,吴二有先行权,郑某负让行义务。郑某未按规定让吴二先行的事实。该事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一审判决遗漏了郑某驾驶的鄂FBD711号货车制动不合格的事实。该事实有检验鉴定结论证实。

从郑某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来看,郑某的过错程度大于钱某、孙某,因此,应在一审判的基础上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民事过错应由法院综合审查认定,而不是照搬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本案损害为多因一果所致。吴二死于与郑某两车相撞,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钱某、孙某停车不当为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郑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于钱某、孙某。郑某理应承担比赵某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各方承担同等责任不当,应当改判。

赵某为了巩固一审判决结果,决定按咨询意见提出上诉,主张二审改判承担次要责任。

201396日,二审开庭。

925日,李某、周某夫妇与赵某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一、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周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44990.5元,李某、周某夫妇自愿放弃14990.5元,余款30000元于20131015日前支付李某、周某夫妇;

二、李某、周某夫妇放弃14990.5元后,赵某自愿撤回该案上诉,上诉费用赵某承担。

赵某当即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赵某撤回上诉,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事项之外,其他部分按一审判决执行。赵某实际赔偿金额为30000元,该款已在本案诉前交给交警大队,由李某、周某夫妇自行到交警队领取。

赵某实际赔偿金额30000元低于一审判决按同等责任划分的赔偿金额44990.5元,实现了赵某主张次要责任的抗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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